未在法定期限提交答辯狀 鎮政府被判敗訴
www.jaiyogajourneys.com 2010-07-19 16:53
2002年7月9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當庭宣判,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的行政訴訟被告淮陰區棉花莊鎮政府敗訴。
在5月27日,孟某向淮陰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棉花莊鎮政府作出的對王某新批宅基地的四址的界址說明,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請求法院撤銷此界址說明?;搓巺^法院同日受理了此案,并于同日向棉花莊鎮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棉花莊鎮政府在收到訴狀副本后10日內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及作出界址說明的證據、依據。在庭審中,棉花莊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當庭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孟某的委托代理人認為,棉花莊鎮政府逾期提供答辯已經違法。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是因為有關辦事人員出差。
法院認為,棉花莊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10內提交答辯狀,沒有法定的正當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鎮政府作出的界址說明沒有證據、依據;故判決予以撤銷。對于此案,辦案法官認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他們會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向其送達答辯狀副本,行政機關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依據,將使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且能否積極主動應訴,本身就反映了行政機關的法制意識高低及對依法行政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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