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有關問題
www.jaiyogajourneys.com 2010-07-19 17:19
在不同的行法律法規中,對的規定各有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或者自海關的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產生以下幾個問題:
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的“法律”是特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還是包括其它規、地方性法規甚至規章?按照法學理論推理,此處“法律”應當是特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為即使其它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與上位法《行政訴訟法》產生了沖突,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還是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因此,根據上述推理,此處“法律”如果包括其它法規、規章是沒有意義的。
2、還有一個效力層次問題。舉例說明,《行政訴訟法》是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海關法》是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兩法產生了沖突,如果僅按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面意思來理解,應當適用《海關法》;而如果考慮“后法優于前法”原則,則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
根據立法者的本意,應當是法律另有規定,則直接適用其他法律。問題是如果其他法律制定年代久遠,遠遠落后于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還是堅持適用該法律的話,也不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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