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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約金和利息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宜將二者混為一談

    發布日期:2022-11-26    作者:張穎律師
    違約金與利息的內涵、性質并不相同,在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利息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宜將違約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違約金是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或相應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補償守約方損失及懲罰違約方的效果,往往作為違反合同義務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而利息作為本金的孳息,是指資金所有者因出借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在經濟學上系指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發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貨幣資金向實體經濟注入并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由此,違約金與利息的內涵、性質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目標定位。鑒于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約定違約金、利息的有無以及相應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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