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發布日期:2023-01-12 作者:方樂律師
在我國,對于買賣合同糾紛中是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兩種看法:
一、認為可以同時主張,兩者之和過高再進行調整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有拖欠利息也有違約責任,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承認有關條款。正如[(2016)最高法民終205號]中認為“遲延履行利息與違約金,兩者性質不同,合并適用不違反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講,如果將利息視為金錢的孳生,即違約一方延遲履行其付款義務所導致的直接后果,那么,拖欠利息就是對違約一方的損失;而違約金又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一方違反協議的一種處罰。
然而,即便法院同意了違約金與拖欠利息的協議,在數額上也應該按照司法解釋的標準,即根據實際的損失(一般為未付的利息/占用的損失),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違約金作出相應的調整。
二、認為二者具有相同性質,只能擇一支持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28號]中認為,“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高于一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即反映出該逾期利息的懲罰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擔因違約逾期還貸而應支付違約金的性質。”
如果說逾期利率是一種懲罰性的話,那么這和違約金的性質是一樣的,一倍的利息就相當于一次違約,如果合同中還有其他條款,那么就是一倍的利息+一倍的違約金。
若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條款,而在訴訟中又同時提出,則更傾向于將逾期利率確定為逾期利率,并參考現行司法解釋的 LPR1.3—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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