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三、量刑方法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具有本條第二至五款情形,又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 需要說明的問題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