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變更
發布日期:2023-02-03 作者:陳亮律師
如果離婚協議男女雙方達成合意要變更,那么,具體要怎么辦?
一, 法院,民政局不接受變更后的離婚協議
離婚時候的協議,調解書,判決書已經生效,后面自己再協商是男女雙方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影響原來生效裁判。
二,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公證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不公證也有法律效力,所以沒有特殊用途的一般不需要公證。
三, 特殊情況下需要公證
特殊情況主要指自己不放心補充協議效力,行政機關要求必須對變更后的協議公證,主要發生在不動產登記情況下。
四, 有關機關備案的并不具有更高效力
事后離婚協議變更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而且一般從時間上來說,雙方合意變更了原來的協議。
五, 離婚協議的管轄
如果是原來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就要受到原來離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束,如果是獨立的協議,離婚協議根據約定或者法定確定,不受原來離婚協議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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