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可否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
發布日期:2023-02-03 作者:李慶律師
案例:甲公司(開發公司)欠付乙公司(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約定一個月內將A房產辦理過戶手續至乙公司名下,抵償工程款。一個月后,甲公司未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乙公司可否請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
答:如果甲乙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債協議》替代原債權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甲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債協議》,乙公司可請求甲公司履行原債務。
理由:
1、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務更新,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同時存在新舊兩債。從常理看,債權到期后,債權人能接受額外增加一種新的清償方式,但是以一個不確定的新的債權替代原到期債權,具有較大風險,債權人通常不會同意?;诒Wo債權的理念,債務更新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換言之,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義務抵債協議未約定消滅原有到期債務,則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而并非原債權債務的消滅。
2、舊債在新債未履行之前不消滅,舊債和新債處于并存狀態,新債履行后,完成債務清償義務,舊債歸于消滅。若新債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而且,該請求權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
因此《以房抵債協議》有沒有明確約定替代原債權債務很關鍵,直接影響是否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
知法懂法辯是非,學以致用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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