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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男子涉嫌重婚罪被刑拘,扔下妻子與人同居,還生了1兒1女

    發布日期:2023-02-13    作者:胡建平律師

    近日,一男子重婚罪被刑拘,扔下妻子和她人育有一兒一女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據悉,一女子報警聲稱自己丈夫和他人非法同居。警方調查后發現,男子在1990年和妻子登記結婚,2009年和一湖南籍女子在多地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間和她人育一兒一女,目前,該男子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眾多網友紛紛表示,重婚罪的出現很大原因在于生育不需要結婚登記。那么,如何認定男方和她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義生活”共同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或者是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認定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質和經濟幫助。對于認定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個要點在于,雙方的物質需要、經濟幫助都構成了認定標準,因為經濟來源通常有據可查。
    二、同居時間6個月以上。雙方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一般超過6個月以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三、對外聲稱夫妻。對身旁鄰居、朋友等聲稱雙方為夫妻關系,并且周圍人也認定雙方為夫妻。從這幾個方面都會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且該男子在1990年和妻子已登記結婚,婚姻狀態處于已婚,這無疑是構成重婚罪。

    作為律師提醒您,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一旦構成重婚罪,會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那就屬于共犯,應當按照重婚罪一起定罪處罰。在面臨重婚罪時,有需要的可以隨時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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