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多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遼寧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四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并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四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四十萬元基礎上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一)至(五)項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八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八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八十萬元基礎上每增加十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管制精神類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4)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駕駛影響安全性能的改裝車輛的;
(7)超載駕駛的;
(8)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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