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遼寧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國家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家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二級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但同時具備兩種以上情形的,不得超過基準刑的l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
(1)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盜竊犯罪事實已被發現,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盜竊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以參照第2、3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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